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千秋大业,教育为先。教育事业应当受到且确实受到了国家的重视,然教育事业能蓬勃发展的源头——教师近年来面临着尴尬的社会地位。进入21世纪后,尊师风尚逐渐消失,伤师案频发,教师俨然成为弱势群体。
2016年安徽蒙城县某初中发生的群殴英语老师的事件;2017年湖南沅江16岁少年杀师案;2018年常某20年后打老师案,这一幕幕无不揭示着教师这一职业也面临着潜在的危险。如果一个国家连教师的基本权益都无法维护,那何谈什么重视教育?
深层次地进行剖析,教师之所以变成弱势的一方,其原因之一在于工会缺位,其维权职能的缺失已经成为常态。依据2009年新修改的《工会法》第六条的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高校工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其的神圣权利,在工会的四项职能中,维护职能居于首要位置,并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然目前高校工会维权的现状却是不能令人满意的,高校工会角色和使命定位的不准确,维权职能呈现出偏离化的倾向,甚至有些工会还人为地加入了许多不属于高校工会的工作职责和内容。
新《工会法》第二条对工会的性质进行了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就意味着高校工会是广大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 高校工会则应当是广大教职工合法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应当本着“以教职工为本”的原则进行各种活动。在实际的工会工作中,由于高校工会定位不明,往往把大部分的精力和金钱用于组织教职工的文体娱乐活动和生活福利活动,以“娱乐工会”“福利工会”“活动工会”“生活工会”等自居,而忽视了最根本的职能——维权。当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高校工会的那些流于表面的形式化的各种活动也会让教职工自然而然地对工会的作用产生质疑,他们往往不会向高校工会求助,而是通过其他途径诸如上访、利用新闻媒体、向主管机关举报,甚至诉讼、仲裁等来解决,然而往往不能取得很好的维权效果。教职工向高校工会主张维权并成功的案例几乎没有,当前我国教师连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都无法实现,更别提那些非在编的工作人员了。
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是高校工会的本质属性,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当前高校工会职能偏离的问题亟待解决,我们应当重新认识工会的维权职能,及时从偏离的轨道上纠正过来。
高校工会需要进行重新的角色定位,改变以往吹拉弹唱、走访慰问、组织活动、慰问、助困、发放福利的自我定位,逐渐从“纸上公会”“牌子工会”向服务型、维权型工会转变。将维权职能提到工会工作的首位,向教职工宣传工会的维权职能,让他们了解工会、认识工会,提高工会的形象,让他们了解到他们自愿加入的工会不再是表面工程,而是切切实实地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真正的实质上的“良心”工会。只有对高校工会有了全新的认识,才可以使教职工相信工会,更好地发挥工会的维权职能,形成良性循环。
高校工会应当恢复独立的社团法人地位。我国工会一直存在着过于行政化的问题,秉持着“上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的组织原则,这就使得工会的地位无法独立。即使教职工向工会主张维护合法权益,工会的行政附属性质导致工会干部听从上级领导的安排,表面上是服从上级命令,实则是不敢上报,怕承担责任,明哲保身。所以,应当将工会的双重领导的组织体制变为直线式的领导方式——仅仅直属于上级工会的领导,同时高校工会的经费不再受制于高校的财务系统,从各方面实现工会的独立性。
推行高校工会干部的直选制度。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文化结构和知识结构应当与工会依*相适应,然而目前的干部队伍往往年龄偏大、对工会职能等专业知识匮乏,所谓领导的头衔成功地成为了他们离退休前的“中转站”,这样的干部队伍不能也无法真心实意地做好工会的维权职能。而教职工对谁担任领导干部并没有决定权,久而久之也就形成了漠然视之、冷眼旁观的态度,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种做法加之类似行政化的干部领导任命方式更是加剧了维权职能的偏离,甚至可能使得工会成为某些领导中饱私囊的工具。工会应当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选举干部,干部队伍中一定要有一定比例的教职工代表,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维护。干部队伍除了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之外,还应当适当地注入新鲜血液,通过外聘的方式聘用优秀的人才进入工会,其中立态度可以考虑让其担当起监督者的角色。
建立法律援助机制。我国《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诉讼当事人平等的司法保障。教职工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同样需要法律的援助。但目前,法律援助制度主要在刑事领域得到了普遍的适用,其他领域尚处于默默无闻的状态,故在教职工维权方面也应当确立法律援助机制,这也是符合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趋势的。高校工会可以聘请法律专家、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为教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定期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提高教职工依*的意识和能力;利用信息化技术,比如网站、APP、客服端等,拓展提供法律援助的渠道。